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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8-0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 ,現予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

第三章 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

第四章 煤炭經營

第五章 煤礦礦區保護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 ,規範煤炭生產 、經營活動 ,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 ,製定本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煤炭生產 、經營活動 ,適用本法 。

第三條 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

第四條 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 、合理布局 、綜合利用的方針 。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 ,禁止任何亂采 、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

第六條 國家保護依法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

國家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 。

國家對鄉鎮煤礦采取扶持 、改造 、整頓 、聯合 、提高的方針 ,實行正規合理開發和有序發展 。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製度和群防群治製度 。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勞動保護 ,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

國家對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 ,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

第十條 國家維護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 、工作秩序 ,保護煤礦企業設施 。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煤炭資源 ,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 、法規 ,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保護生態環境 。

第十二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全國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

第十三條 煤炭礦務局是國有煤礦企業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礦務局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煤礦企業 、煤炭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 、自我約束 、自我發展 。

第二章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

第十四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編製全國煤炭資源勘查規劃 。

第十五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 ,組織編製和實施煤炭生產開發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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